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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知识问答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04-17 08:13:51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福建省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1995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施行。 

省长  陈明义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通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问处理交通事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
    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勘查和处理事故现场过程中,可以暂时封闭交能,封闭理由一旦消失,应立即恢复交通。

第六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现场勘查人员应责令并组织当事人迅速清理现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拖延不清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为清理,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生效后的五日内作出。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财产损失的评估,由估损机构进行,估损机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现有的具有财产评估资格的估损机构中指定;但双方当事人没有何争议的,也可直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评估时应以事故发生地一般修复费用为准;不能复修的,其损失按折旧价计算。估损结论经公安交通部门确认后,作为损坏赔偿的依据。
   经定损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有资格承修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厂家,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
   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评估和处理,按《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指定的估损机构限期进行评估。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确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单据、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阅、复印有关记录档案、资料、单据等应提供方便,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人身损害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关于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赔偿标准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交通故事造成残疾的生活补助,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赔偿年限,按一级伤残每年赔偿百分之百,二级伤残每年赔偿百分之九十, 照此,以每降一等级递减百分之十类推计算。受伤人员有二处以上符合伤残等级的,应按其中最高伤残等级并以适当补助来计算赔偿费。但补助后的赔偿总额不得高于上一等级赔偿标准。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当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传唤采用口头或签发传唤证两种方式。对于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交通事故事实基本清楚、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可以作出责任认定的,无须采集不到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即可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任认定
(二)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及其他证据不足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可推定不到案当事人一方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双方均不到案的,可推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事故责任认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调档处理;决定调档处理时,原处理机关应将该事故全部卷宗在5日内移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调档处理的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变更事故责任认定决定后,交通事故的调解程序既可由原事故处理部门进行,也可由上级公安交通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对指定预讨抢救治疗费而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直至事故赔偿调解终结。

第十八条 对造成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的机动车当事人,未及时报案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九条 对交通事故现场造成破坏的有关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于情节严重、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条 对逃逸事故的当事人,除承担相应侦破费用外,对造成轻微事故的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一般事故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重大事故尚不够刑事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擅自扣人、扣车、扣物、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除责令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可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有维护道路完好特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对破坏道路完好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上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威胁、迫使他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外,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交通事故死亡尸体扰乱单位和个人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事故死亡尸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涉及罚款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观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1、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事故指哪些?

答: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本办法不包在乡村道路以及工矿社区内的通道上发生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的车辆是哪些?

答: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A、机动车指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B、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指的道路是哪些?

答:特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包在乡村道路以及工矿社区内的通道上发生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来分,分为哪几种?

答:①轻微事故;②一般事故;③重大事故;④特大事故。

5、交通事故责任分哪几种?

答:①全部责任;②主要责任;③同等责任;④次要责任。

6、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占全部责任?

答: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

②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③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哪个部门有权处理交通事故?

答:公安交警部门。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8、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什么?

答:①处理交通事故现场;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③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④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9、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①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②必须抢救伤者;③必须及时报案;④必须如实陈述交通事故经过。

10、交通事故中抢救伤者的费用由谁预付?

答: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而且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拒绝预付或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留扣交通事故车辆。

1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答:①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认定事故的有关证据;

②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认定事故责任依据和理由;

③有权依法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12、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如何进行伤残评定?

答: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13、损害赔偿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①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②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1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责任不同的当事人分担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①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②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③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 ④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

16、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7、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8、机动车辆买卖后尚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汽车交易市场交易,且必须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后方能生效,不履行上述二项手续的交易是无效的。所以应由机动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答:⑴医疗费;⑵误工费;⑶住院伙食补助费;⑷护理费;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⑹残疾用具费;⑺丧葬费;⑻死亡补偿费;⑼被抚养人生活费;⑽交通费;⑾住宿费。

20、什么是机动车辆保险?其基本险种有哪些?

答: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的车身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它是我国交通工具保险最普遍的险种之一。它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办理保险索赔?

答:①发出出险通知;②接受理赔人员查验受损车辆;

③ 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④领取保险金。

22、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哪些行为,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答: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交通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由郑州交通事故律师(www.0371haolvshi.org/)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郑州交通事故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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